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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和把握取保候审制度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9年8月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zzmxsbhlaw.com/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的程序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情况呢认识和把握取保候审的制度哪些规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

  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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