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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必须是三种罪名以上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数罪并罚并不是必须要三种以上的罪名,两种罪名也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的,但需要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的特征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很显然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也就是把前后两个判决按数罪并罚决定的执行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这种计算方法简称之为“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数罪并罚处理的时候也需要符合相关的原则和要求,并不是胡乱处罚的。想要了解更多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详细知识,可点击在线免费咨询,让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