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一 粤鑫律师团队
13302270752
经济犯罪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为谋利益抢劫单身男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2019年8月1日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zzmxsbhlaw.com/

为谋利益抢劫单身男子

2007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梅某、李某、张某、汪某、夏某、王某、程某、杨某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鸽子沟等处持刀抢劫单人男子11起,抢得现金900余元和手机5部并造成一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梅某参与作案10起,李某、张某参与作案6起,夏某参与作案2起,王某、程某、汪某、杨某各参与作案1起。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为练刀法而伤害他人生命、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不但罪行极其严重,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中,被告人梅某、张某、汪某、夏某、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上述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李某、张某、汪某、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6。7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3月13日上午,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梅某、李某、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某、王某、程某、杨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