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一 粤鑫律师团队
13302270752
经济犯罪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拒不认罪仍被判死刑,被告人不认罪能判决有罪吗

2019年8月1日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zzmxsbhlaw.com/

拒不认罪仍被判死刑

2005年夏天,高某(女)离婚后独自借钱买了一辆奇瑞QQ汽车跑起出租。2005年9月10日下午15时许,高某在临沂市罗庄区煤苑宾馆大门口西侧的某饭店门口等活时,被告人丰某坐上她的车,并声称要到河东接个朋友,高某随即启动车辆前往河东。下午17时许,高某的男友王某打电话联系给高某,高某称拉了一个客人要到河东区相公镇接人,但都18时许电话就打不通了。据悉,在前往河东的途中,被告人丰某产生抢劫念头,持刀将高某杀死在车内,并抢劫奇瑞QQ轿车一辆、诺基亚1100手机一部,抢劫物品折款共计34242元。随后,丰某驾车抛尸,当行至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北时陷入田地内,后丰某将高某尸体抛于王某玉米地内弃车逃走。2005年9月11日下午16时许,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民王某在玉米地里发现一具女尸,随即报警。莒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发现红色奇瑞QQ轿车车门锁闭,前后牌照缺失,在轿车左前门外侧面靠车门后边缘、距车玻璃下沿6。5厘米处有一处血手印印痕,后在轿车后备箱内找到一个装有高某离婚证的皮包和车的前后牌照,并经高某的哥哥辨认尸体正是高某。

2005年10月20日,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高某的手机在河东区汤头镇某狗肉店女老板朱某的手中,而朱某称手机是丈夫丰某从旧货市场买来的。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丰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期间,被告人丰某称案发那天自己没有去过莒南。而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案发当日19时17分、18分,丰某手机分别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19时21分至20时50分在莒南县汀水镇与他人4次通话。另外,根据目击者李某先后两次现场证人辨认,均准确地指认丰某事发当天出现在莒南县。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系丰某右手环指所留,车上手印处有高某血痕。

2006年8月2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被告人丰某公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受害者高某的父亲及孩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丰某,并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丰某拒不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丰某抢劫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本案所有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被告人不认罪能判决有罪吗

临沂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刑诉法中有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丰某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但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物证、临沂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与案件事实协调一致,均指向一个证明方向,即证明了被告人丰某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并驾驶被害人汽车在抛尸现场出现。同时,根据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能够得出被告人丰某就是作案人的唯一结论。被告人丰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7日,临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本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冯某不服,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院的裁定。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