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一 粤鑫律师团队
13302270752
刑辩指南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最新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书 刑事自诉案件

2022年7月11日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zzmxsbhlaw.com/

  粤鑫律师团队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最新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书

  最新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书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最新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书


  被害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自愿和解:


  悔罪表现:


  和解内容:


  谅解意愿:


  其他事项:


  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持一份。


  被害人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


  其他参加人签名: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书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权利义务


原告的权利: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原告的义务: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被告的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


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的义务: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书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


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粤鑫律师团队[广东]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0227075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zmxsbhlaw.com/news/view.asp?id=10442624579029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