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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张检诉刑诉〔2015〕156号
被告人缪XX,男,1976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镇XX别墅XX区XX幢XX号。被告人缪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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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XX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缪XX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12月6日、2015年2月20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2014年12月21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1月20日,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08年4月,被告人缪XX伙同杨某某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放贷经营。2009年5月,因被告人缪XX将钱款借给他人后借款人逃跑,杨某某要求被告人缪XX归还其本金及利息,并以4%的月息向他人借款后将相关钱款转借给被告人缪XX,由被告人缪XX按照15%的月息支付其利息。被告人缪XX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做放贷生意等为由,以年息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1年12月,被告人缪XX告知杨某某自己欠款过多已无还款能力,要求杨某某帮其还款。后二人经商议,由被告人缪XX继续以高息对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转往杨某某处,并由杨某某从中提供资金供被告人缪XX周转并予对外宣传。后被告人缪XX继续虚构其本人从事土地开发、开厂经营、开典当行、做放贷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被告人缪XX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8363.1万元,集资款除归还利息及支付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外,均转账给杨某某及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961.88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1.2010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中外合资XX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缪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8万元未归还。
2.2010年4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丁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2万元不能归还。
3.2010年6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900万元,至案发尚有495.15万元未能归还。
4.2010年12月到2013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资金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许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62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8.8万元不能归还。
5.2011年7月,被告人缪XX虚构中外合资XX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蒋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6.4万元未归还。
6.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张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40万元,至案发尚有280.1万元不能归还。
7.2012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开担保公司可以使用承兑汇票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孟某某非法集资承兑汇票。其中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共集资面额为2630.1万元的承兑汇票,至案发尚有1216.8万元未归还。
8.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缪XX虚构投资建厂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390万元,至案发尚有14.7万元未能归还。
9.2012年2月,被告人缪XX虚构中外合资XX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2万元未归还。
10.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
11.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高利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徐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985万元,至案发尚有554.98万元不能归还。
12.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缪XX虚构XX市XX超声电子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8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2万元未能归还。
13.2013年2月,被告人缪XX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缪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7万元,至案发尚有37.65万元未能归还。
14.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陶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38万元不能归还。
15.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缪XX虚构XXXX超声电气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及本人从事土地开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李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5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5万元不能归还。
16.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某法集资人民币6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万元不能归还。
17.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曹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万元未能归还。
18.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缪XX虚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0万元不能归还。
19.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缪XX虚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林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7万元不能归还。
20.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0.3万元未能归还。
21.2013年12月,被告人缪XX虚构资金紧张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乙集资人民币100万元,至案发未能归还。
2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开典当行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田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195万元不能归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缪XX主动向XX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借条、银行凭证等;
2.证人缪某丙、李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XX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
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资金生意需要送礼的事实,骗得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骗得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孟某某、许某某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并将骗得的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缪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凭证等;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8363.1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961.88万元元不能归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缪XX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缪XX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缪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XX
2015年3月5日
刑事起诉书格式和写作要求是什么,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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